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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姓 名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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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性 别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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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出生年月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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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婚姻状况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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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政治面貌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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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籍 贯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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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民 族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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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身份证号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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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| 
 省(区、市) 市(县) 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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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| 
 单位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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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邮政编码 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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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地址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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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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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本人联系电话 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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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毕业学校及专业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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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毕 业 时 间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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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最后学位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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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最后学历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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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报 考 单 位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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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报考专业  |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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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1.自愿报考本计划。 2.自愿签定协议书,承诺毕业后回本人(在职)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(非在职和应届生)所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,并至少服务8年(含8年)。 3.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、户口、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。 4.若不按协议就业,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,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。 注: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,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,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,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。 
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| 
 
 单位意见(在职考生): 
 
 
 
 
 
 
 (盖章) 
 年 月 日  | 
 
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民教处(高教处)意见: 
 
 
 
 
 
 (盖章) 
 年 月 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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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注:本表一式三份:省级教育行政部门、省招办、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
审批单位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广东、海南、西藏、陕西、新疆等省(区、市)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(教委、教育局)高教处等相关处室; 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湖南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宁夏、贵州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等省(区、市)教育厅(教委)民教处。
跨省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(教委)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。
    审批单位: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广东、海南、西藏、陕西、新疆等省(区、市)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(教委、教育局)高教处等相关处室; 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湖南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宁夏、贵州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等省(区、市)教育厅(教委)民教处。
跨省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(教委)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。
  
    
    